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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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公司 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 邢台市人民医院 邢台市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241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10059.22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云浮市支公司各负担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