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执保5号 申请人: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香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师玉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荀少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高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国忠,该公司董事长。 六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赛红,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作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冀06民初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申请人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华建路北侧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定兴县房权证定兴镇字第××号”4762.15㎡的房屋所有权及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华建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定国用(2015出)第××号”84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均为3年”;同日作出(2020)冀06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亿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以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据(2020)冀06民初3号民事裁定、(2020)冀06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采取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一、查封了六申请人以下担保财产: 1、查封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定兴县华建路北侧18号,面积4762.15平方米的房产一幢。产权证号:定兴县房权证定兴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5日。 2、查封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定兴县华建路北侧,面积840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定国用(2015出)第069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5日。 二、查封了五被申请人下列财产: 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建投十号院地下车库-1291号30.08平方米、-1292号30.08平方米的房产; 2、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东苑小区26-3-20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530021192号的房产; 3、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45号建投十号院14-1-60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0015296号257.73平方米的房产; 4、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东高新珠峰大街180号珠峰花园18-3-115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805号,131.56平方米的房产; 5、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东高新珠峰大街180号珠峰花园18-3-11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791号,131.56平方米的房产; 6、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东高新珠峰大街180号珠峰花园18-3-116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796号,131.56平方米的房产; 7、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东高新珠峰大街180号珠峰花园18-3-11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795号,131.56平方米的房产; 8、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东高新淮河道88号花香漫城沿街商业楼23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3134号,63.75平方米的房产; 9、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东高新淮河道88号花香漫城沿街商业楼230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3139号,63.75平方米的房产; 10、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东高新淮河道88号花香漫城沿街商业楼12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3124号,324.02平方米的房产; 11、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东高新淮河道88号花香漫城沿街商业楼30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3449号,270.03平方米的房产; 12、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东高新淮河道88号花香漫城沿街商业楼11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3447号,127.5平方米的房产; 13、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与张志军、武志刚共有的,坐落于东高新淮河道88号花香漫城沿街商业楼10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003453号,1307.31平方米的房产中***年占的40%的份额。 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 14、公告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石家庄市西二环南路105号商业一、二层,建筑面积6366.16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 15、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城区惠源路45号、天山.城市假日13-1号,不动产权证号:1230004351号,395.36平方米的房产; 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 16、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 17、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认购并委托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清收处置的2500万元不良资产及其产生的孳息,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三、冻结了被申请人下列银行账号: 18、冻结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22×××90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5日。 19、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账号:20000033388600023440651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0、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号:11×××55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8208.27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1、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1×××42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24780.22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2、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号:32×××06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771764.35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3、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110060098018010013437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350285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4、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65_1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21337.43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5、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账号:41×××15_1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25.75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6、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账号:35×××32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37322.22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7、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账号:20000033388600015463706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973.69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8、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账号:35×××94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630.02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29、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1×××50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399.7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 30、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账号:2000030954400008558786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3530.69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31、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号:11×××69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04.47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32、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2×××09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65.46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33、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内的银行存款684.63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34、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3×××98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535.37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35、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北银行账号:62×××38-0001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6808.93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36、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5内的银行存款1.1亿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1394.59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 因本案未查询到足额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