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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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昌黎县盛合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的保险赔偿金共计210743.83元; 二、被告昌黎县盛合物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081.53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县盛合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被告昌黎县盛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