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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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 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3550.2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51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6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