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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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辛集市瑞合物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379152元。

二、驳回原告辛集市瑞合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20元,由原告辛集市瑞合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2366元,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45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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