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59.6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本体维修基金111.5元; 三、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次月的6日起支付至本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