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借款本金299728.06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99728.0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0.14元);

二、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县的的位××县房屋[房权证号: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冀倴国用(2000)字第628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计3084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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