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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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曹妃甸区鑫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河北驰野玻璃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维持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4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4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的保险赔偿金共计354102.7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8元,由***、***、***负担2458元,***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20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1900元,由***、***、***负担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