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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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京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 宁德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京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州京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2019年6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7291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被告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