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部战区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新民市人民医院
沈阳军区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188203.68元(268862.4*0.7);被扶养人刘文学生活费21825.22元【(10828元X16年X0.36/2人=31178.88元)、31178.88*0.7=21825.22】;伙食补助费2751.82元。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400元;伤残赔偿金80658.72元(268862.4*0.3);被扶养人刘文学生活费9353.66元【(10828元X16年X0.36/2人=31178.88元)、31178.88*0.3=9353.66】;医疗费241.73元(805.77*0.3);伙食补助费1350元(4500*0.3);护理费3960元(13200*0.3);交通费600元(2000*0.3);误工费9335.5元(31118.34*0.3);营养费630元(2100*0.3);鉴定费690元(2300*0.3)。

三、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600元、医疗费564.04元(805.77*0.7);伙食补助费398.18元(4500*0.7-2751.82);护理费9240元(13200*0.7);交通费1400元(2000*0.7);误工费21782.84元(31118.34*0.7);营养费1470元(2100*0.7);鉴定费1610元(2300*0.7)。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承担1666元,被告***承担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4-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