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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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联豪针纺有限公司 诸暨新华宜针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联豪针纺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借款本金7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诸暨市联豪针纺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诸暨市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13)第90103792号;房权证号:诸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732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余额13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本院受理的(2019)浙0681民初16442号、(2019)浙0681民初16467号案件合并计算]; 三、如被告诸暨市联豪针纺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诸暨市的房产[房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定产权第00271**;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730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余额19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本院受理的(2019)浙0681民初16442号、(2019)浙0681民初16467号案件合并计算]; 四、被告诸暨新华宜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诸暨市联豪针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4元,依法减半收取5617元,由被告诸暨市联豪针纺有限公司、诸暨新华宜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