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成都市合盛圆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 成都汇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合盛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借款本金7900000元、利息29826.05元及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为: (一)以381240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475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在2019年6月6日至本金清偿之日发生调整,则从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的2.475倍作为计算标准(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及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二)以2910101.6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475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在2019年6月7日至本金清偿之日发生调整,则从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的2.475倍作为计算标准(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及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三)以1207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475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在2019年6月19日至本金清偿之日发生调整,则从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的2.475倍作为计算标准(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及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二、被告成都汇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享有的邛崃市临邛镇马蹄社区二组土地使用权[邛国用(2007)第447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根据其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49.65元,由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负担840.87元,由被告成都市合盛圆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汇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负担6730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