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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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盛大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000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4831552.59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21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盛大酒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曲酒450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51元,由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盛大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