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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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省宁德职业中专学校与宁德市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书》; 二、宁德市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西路5号的学生服务大楼交还福建省宁德职业中专学校; 三、宁德市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省宁德职业中专学校租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案涉场地止,按租金89700元/月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1973400元); 四、宁德市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省宁德职业中专学校截至2017年11月拖欠的水电费179387元; 五、宁德市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省宁德职业中专学校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季度应缴租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起,分别从每季度首月的第6日起计付至相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6日为414414元); 六、驳回福建省宁德职业中专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97元,其中4860元由福建省宁德职业中专学校负担,27337元由宁德市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