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卧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020638.97元,同时给付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2020638.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206元; 三、被告***、***对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有的位于邛崃市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川〈2018〉邛崃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49号)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时,有权对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