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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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玛高爱纪念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搬离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长乐南路56号红星商务大楼第5、6二层,并将上述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红星经济合作社; 二、被告福建玛高爱纪念医院应向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红星经济合作社支付上述房屋占用费(自2016年7月12日起计至实际交还上述房屋之日止,按92951元/月计算); 三、驳回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红星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70元,由被告福建玛高爱纪念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