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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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8952元。 案件受理费10581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