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仁市平安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
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铜仁市平安货运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66,88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00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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