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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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一般债务利息13543166.34元为本院(2019)黔05破3号案件的破产债权;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144.22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承担85.22元,被告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30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