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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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睿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德明工程款1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350.00元,总计6,250.00元由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