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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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新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19044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9044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1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