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 江西赣泉啤酒有限公司 古田县鑫闽岚农产品加工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江西赣泉啤酒有限公司、古田县鑫闽岚农产品加工店立即停止侵害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75283;554195;1022842;1259619;1221628;1331878;1316822;1711371;1711373;1731277;3152352;7513824;18920625;18960795;21982807号商标使用权; 二、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江西赣泉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江西赣泉啤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江西赣泉啤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江西赣泉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0元,由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469元,由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江西赣泉啤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