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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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岳建设有限公司 新干县翱磊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24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翱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国。 被执行人:广西五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桂州。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翱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五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4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五岳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翱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西五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31171.88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五岳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712元。2020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广西五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翱磊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31171.88元,2020年3月26日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1471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五岳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翱磊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31171.8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712元。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翱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标的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缴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翱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五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人民币1231171.88元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