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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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耕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安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19348.26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万安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万安县百嘉镇百嘉圩镇住宅及土地(万安县房权证百嘉镇字第××号、万国用(2007)第18-097号)、被告江西耕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安县万糖路聚源公馆37#别墅(赣(2017)万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993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5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