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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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伟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坤元太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6民初111号 原告:灵寿县伟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伟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坤元太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翠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灵寿县伟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坤元太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灵寿县伟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灵寿县伟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尚春彦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聂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