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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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旭泰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保定市收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旭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执保8号 申请人:保定市收骏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晓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旭泰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高农生物园总部B区20楼3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旭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保定市收骏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旭泰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20)冀06民初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武汉旭泰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执行,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向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本院(2020)冀06执保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冀06执保8号协助公示通知书及(2020)冀06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旭泰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