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骏马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骏马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01275元、逾期利息13426.53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96元,由宁夏骏马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83元,由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1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6元,由宁夏骏马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83元,由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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