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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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领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领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购买商务卡的价款1000元。 二、被告新疆领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购买商务卡价款1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均由被告新疆领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