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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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孜克也毛明要求被告天山区汗扎德旅馆(经营者依力亚斯·艾力)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立即铲除在原告A、B两个宴会厅屋顶种植的花草树木,拆除自行搭建的房屋并修复屋面防水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孜克也毛明要求被告天山区汗扎德旅馆(经营者依力亚斯·艾力)承担经济损失18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孜克也毛明要求被告天山区汗扎德旅馆(经营者依力亚斯·艾力)承担公证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孜克也毛明要求被告新疆吉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