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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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宜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宜富分公司租赁费150000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驳回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宜富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