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略阳县双赢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1132059.5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