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令)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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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晁耀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太白县财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0)陕0331民督1号申请人:太白县财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0)陕0331民督1号申请人:太白县财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艾云峰,经理。被申请人:陕西晁耀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石宝,经理。申请人太白县财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办理土地手续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前偿还借款本金,不支付利息,若借款期限届满未偿还借款,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照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借款及利息。现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120万元及2019年5月1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11.88%利率的逾期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陕西晁耀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太白县财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利率11.88%计算)。申请费5299元,由被申请人陕西晁耀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