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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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鑫隆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鑫隆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被告陕西鑫隆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