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2民初449号 原告: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宗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远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向原告王力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张家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小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纪传芬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