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2民初449号

原告: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宗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远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向原告王力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张家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小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纪传芬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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