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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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科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兔耳永兴红砖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昆明科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42061.4元; 二、被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不能履行的赔偿款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昆明科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2元,被告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被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176.6元,原告昆明科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7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