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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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北京护苗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货款289,9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410元。二被告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为先由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其管理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部分,由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最终承担; 二、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9元,减半收取3,629.5元,由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584.5元,余额3,629.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