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四川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四川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所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499.09元,并支付截止于2019年11月26日尚欠的利息33458.11元,合计164957.20元。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所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上述二项所列款项,由被告四川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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