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624民初2256号 原告: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5H。 法定代表人:易敢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自由职业,住***。 原告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农水产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北农水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北农水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偿还大北农水产公司货款520200元和逾期利息(以本金520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事实和理由:***作为大北农水产公司经销商,其向大北农水产公司购买罗非鱼膨化饲料用于销售。双方约定提货方式为***先付款,大北农水产公司确认后,再由***自行到大北农水产公司仓库提货。2016年4月7日,***为了扩大规模,向大北农水产公司提出赊欠要求,双方签订了《欠款协议》,并由***出具一份欠款凭据。协议约定,大北农水产公司同意***的赊欠额度为600000元,***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还清所有赊欠货款,逾期还款按年利率20%计算资金利息。协议签订后,大北农水产公司依约向***赊销饲料,但***未在还款到期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截止2017年1月31日,双方对账确认,***结欠大北农水产公司货款1261600元。此后,经大北农水产公司催讨,***于2017年3月29日还款301400元,于2017年5月20日还款280000元,于2017年12月27日还款70000元,于2018年4月9日还款30000元,于2018年10月27日还款30000元,于2019年4月29日还款3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仍欠大北农水产公司货款520200元。 ***没有答辩。 大北农水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大北农水产公司合作与发展协议书及合作与发展协议附件(饲料折扣);2.欠款协议;3.欠款凭据;4.对账单回执,证明其主张。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02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2元,减半收取4501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桂才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林培德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