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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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1,261.43元、利息14,301.94元并从2019年10月17日起以未偿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125‰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犍为县玉津XX村鹭岛国际社区X幢X单元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犍房权证犍为字第××号;国土证号:犍国用(2014)第(一)-××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计2,342元(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