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同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按月利率10.76‰计算的利息及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6.1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