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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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格莱瑞木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2民初1335号 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尚国,董事长。 被告:临沂格莱瑞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格莱瑞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褚丽英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