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矿业集团煤炭运销公司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港务分公司
山东神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港务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沂矿业集团煤炭运销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神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港口货物堆存保管费760661.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临沂矿业集团煤炭运销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神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760661.54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神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4元,减半收取8742元,原告山东神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3039元,被告临沂矿业集团煤炭运销公司负担5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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