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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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 沾化帝邦木业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沾化帝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1.期内利息132106.25元;2.罚息以2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3515%计算;3.复利以28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3515%计算); 二、被告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沾化帝邦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7元,由被告沾化帝邦木业有限公司、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