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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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南银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金聚合清算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辉煌走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人民币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辉煌走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元,由被告广东南银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金聚合清算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