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汉玛汽配有限公司 金华市鑫旭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华市鑫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汉玛汽配有限公司货款2597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金华市鑫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