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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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桂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422民初197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能,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南宁桂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秀宾,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19年12月3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25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1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原告受被告的雇请到宁明县江滨豪园小区做保洁员,工资为每月950元,被告从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欠原告的工资共计4116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陆秀宾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2016年3月1日到2016年7月10日,保安工资16900元,保洁员工资411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工资,被告分两次支付部分工资给原告,尚欠2116元没有支付。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2015年6月,原告受被告的雇请到宁明县江滨豪园小区做保洁员,工资为每月950元,被告从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欠原告的工资共计4116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陆秀宾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2016年3月1日到2016年7月10日,保安工资16900元,保洁员工资411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工资,被告分两次支付部分工资,尚欠2116元没有支付。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广西南宁桂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116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桂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凡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