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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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漳州市龙文区志铭铁件加工场工程款292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漳州晟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清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责任; 四、驳回漳州市龙文区志铭铁件加工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3元,由***负担,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缴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