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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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鑫大金制冷贸易有限公司 沁水县沁祥园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晋05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鑫大金制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沁祥园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7)并仲裁字第5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已经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太原仲裁委员会(2017)并仲裁字第54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