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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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遵义市龙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火灾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87772.37元,共计4463317.1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对上述应支付的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遵义市龙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82元,由原告遵义市龙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82元,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各负担1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