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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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雷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运费1013162.90元、逾期利息(以1013162.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雷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债务的,由被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3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39元,由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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